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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专利博弈,深圳怡化胜诉日企巨头

中国知识产权报讯(记者 郑斯亮)中日两大金融设备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博弈以中方企业全面胜利告终,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针对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怡化YH)与日本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日本冲电气OKI)之间的16件专利权属纠纷作出再审裁定:其中,7件专利的权属在此前的一审、二审中均被判决认定归深圳怡化所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裁定,予以维持;9件专利的权属在此前的一审中认定为深圳怡化所有,二审中被改判归日本冲电气所有,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裁定,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该16案历时4年之久,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深圳怡化全面胜利而告一段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意味着怡化的专利和创新成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这也是国内自主创新企业面对跨国垄断企业专利围剿取得的一场全面胜利。

 

专利诉讼激烈较量

深圳怡化与日本冲电气都是智能金融设备领域的优势企业,特别是在ATM机(即银行自动柜员机)领域,日本冲电气是全球范围内的老牌企业,曾经在全球市场居于领先地位;而深圳怡化则属于后来居上的新星企业,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智能金融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在10多个国家进行布局。据了解,深圳怡化目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000余项,其中PCT专利近百件,各类软件著作权、商标权800余件,中国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已连续多年位居行业第一。

深圳怡化与日本冲电气曾经是合作伙伴,有过长达近10年的合作经历。20世纪90年代,智能金融服务设备在我国刚刚起步,ATM机还属于新生事物。由于当时我国银行业正在向全球开放,各大银行间的竞争激烈,为应对外资银行进入带来的竞争压力和银行自身渠道拓展的需要,投放ATM机成了各大银行抢占市场的必要手段之一,ATM机行业展现了巨大的市场前景。深圳怡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先是在90年代末与欧洲KEBA合作,后与日本日立公司合作,2005年开始与日本OKI进行合作,从贸易到合作开发,再到自主研发,20年一直扎根在金融自助设备行业中,并成为国内行业领军企业。

据了解,2005年深圳怡化和日本冲电气签订《OEM供货协议》,双方开始合作生产存取款一体机(ATM机),OEM协议约定“如果冲电气和怡化任何一方基于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创造、构思或付诸实践任何发明、思想或者设计(统称为发明),一方应立即将该发明告诉另一方。冲电气和怡化将讨论并约定哪方(一方或几方)有权提交申请获得涉及该发明的专利并拥有所获专利权(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深圳怡化和日本冲电气均有申请专利,且均认为合作期间的专利技术归其享有,因而引起诉讼。

2016年,日本冲电气在深圳中院主张深圳怡化的7个专利属于其所有。深圳怡化在深圳中院主张日本冲电气的9个专利属于深圳怡化所有。深圳中院经审理,判决16件专利的权属归深圳怡化所有。

深圳中院判决后,日本冲电气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冲电气认为一审法院将16件专利权属判归深圳怡化存在错误。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深圳怡化的7件专利属于深圳怡化所有,日本冲电气9个专利属于日本冲电气所有。

再审申请终获支持

广东省高院判决后,深圳怡化和日本冲电气又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审理。

关于9项专利,深圳怡化申请再审中称,其对与日本冲电气合作的CDS6040T产品(下称T产品)、CDS6040W(下称W产品)提出了改进技术方案,以适应中国客户要求,做出了重大技术贡献。双方在长达六年的几十份各类合同中,对CDS现金类金融机具产品所涉知识产权,明确约定了权属归属问题。同时,双方合作期间,深圳怡化完成了T产品和W产品的中国本土化过程,对上述9件专利的研发和产生,作出了巨大的技术研发和资金贡献。深圳怡化在与日本冲电气合作之前,在与欧洲KEBA、日本日立的合作中已具备较强的技术储备及自主研发能力。在合作期间,对涉案9件专利,提出了符合了中国本土市场特点的设计思路框架、技术建议、改进及故障排除方法,且双方约定W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深圳怡化,依照专利法相关规定,涉案9件专利权应依法归属深圳怡化。

日本冲电气则认为,深圳怡化对涉案9件专利的归属问题,超出了深圳怡化在一、二审中主张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深圳怡化和日本冲电气系按照《OEM供货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履行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义务,双方各自都未按协议要求在未经讨论和约定由谁来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各自都申请了若干专利。而法院查明,在2008年至2013年长达6年的时间内,数十份各类合同中均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一、二审法院均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又以“‘知识产权最终解释权约定’也不能理解为对涉案技术的处分”“交易习惯”等为由,认为合同的约定不足以解释为涉案技术应归怡化电脑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故深圳怡化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裁定,指令广东高院再审这9件专利权属纠纷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关于7项专利,日本冲电气的再审申请中,认为该系列案件作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应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研发行为具有“内部性”的固有特征,研发人的举证难度较大,如果片面适用证明标准,显然不当。该案的电子邮件直接关系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来源”的事实认定,且有关电子邮件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

深圳怡化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对7件专利权属认定无误,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系按照《OEM供货协议》第9.01款的约定履行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义务,双方各自都未按协议要求在未经讨论和约定由谁来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各自都申请了若干专利。而法院查明,在2008年至2013年长达六年时间里,数十份各类合同中均对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二审法院均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虽然二审法院对电子邮件证据的认定有所不当,但其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裁定,驳回日本冲电气的再审申请,对这7件专利归属深圳怡化的生效判决予以维持。

依法维权值得借鉴

“由于我们是一家全新的企业,我们选择了和国外企业合作,联合开发ATM机产品。”深圳怡化公司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和大多数国内企业的发展道路相似,深圳怡化走过的也是一条从贸易合作到开发合作到自主创新的路子,后来由于深圳怡化的产品日臻完善,快速崛起,日本冲电气面对竞争压力,开始利用知识产权打压深圳怡化。

据该负责人介绍,从2016年开始,日本冲电气先是起诉深圳怡化专利侵权,后又对深圳怡化的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接连失败后又针对深圳怡化名下的7件专利提起权属纠纷,直到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

针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怡化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正是由于他们不惧围剿,坚定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日本冲电气则没有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代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要想在竞争中立足,必须坚定不移地把知识产权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构建更为科学和全面的知识产权布局,并完善知识产权动态预警策略,加强专利风险防范。在遇到纠纷时,进行科学评估,不回避不退缩。此案中,深圳怡化的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借鉴。

孙国瑞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味着民族创新企业深圳怡化的专利和创新成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认可。这可以说是国内自主创新企业面对跨国垄断企业专利围剿取得的一场全面胜利。